红旗原则最早规定于1998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中,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借鉴了这一原则。按照这一理论,即使网站上的一些内容不是由运营商自己上传的,但只要这些内容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地属于盗版,那么运营商就应当主动予以删除,而不能因为没有收到版权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