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发表时间:2022-11-11 15:36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及时发现和查清违法事实,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不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种类的不同区别适用。今日特刊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整理的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对基层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先行登记保存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 根据以上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不超过7日。 暂停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查封、扣押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2.《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查封、取缔)。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办法》规定查扣期限不超过15日,经批准可延长15日。 6.《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款。《条例》规定查扣期限不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15日。 7.《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四条(要求银行暂停为当事人办理结算业务)。 8.《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9.《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10.《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1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12.《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1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临时扣留营业执照)。《条例》规定扣留期限不超过10日。 15.《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福建省将乐县工商局 陈孝辉 谢鑫尧/整理 |